空气净化器标准GB/T18801(修订草案稿V1.5)的九大问题

2014-08-27 20:30 来源:现代家电网 作者:徐火炬[ 收藏 ]

  笔者拿到了空气净化器标准GB/T 18801(修订草案稿V1.5),通读一遍,发现问题多多,不仅不能纠正原2008版标准造成的市场混乱,而且还会加重市场的混乱,使得消费者无法依据标准选择合适的空气净化器,厂家的虚假宣传和质量问题失去国家质量部门监管所需的标准依据,专业人士也会一头雾水,无法理解标准的某些内容,新空气净化技术企业和良知企业的低噪声,真实净化效率好,无二次污染的空气净化技术和产品也会受到标准的制约,急需重权出击,呼吁修改。

  总体来讲,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九个主要问题:

  1.国标空气净化器标准实质是空气净化器检测标准。

  空气净化器标准应该对空气净化器进行详细的定义,分类、原理、构造、材料、制造环境、主要参数、安全性和注意事项给予规范性指南。但目前看到的修订稿没有看到相关规定和说明,是一个专业人员才可以弄清的标准。25页标准中只有2页对空气净化器类型和引用标准等定义和说明,其余23页几乎全部是与检测相关的专业定义和描述。空气净化器标准服务对象包括亿万消费者,不同于那些专业性强,服务群体为专业人员的标准。在空气净化器标准的用语和说明上应采用通俗化的语句说明空气净化器的分类。美国将空气净化器标准分为检测标准和应用指南,一个是给专业人事的性能评价标准,一个是给消费者的使用指南。这就使得消费者通过指南弄清自己的正确需求和选择依据,制造商通过检测标准确定性能和完善产品,监管部门通过指南要求和检测规定监管产品,整个市场处于有序和健康发展的框架下。中国空气净化器市场的混乱就是标准和指南的缺失所致。

  2.产品分类使消费者和专业人士一头雾水。

  标准修订稿的第4项产品分类和命名的4.1.1条为按净化原理分类,将空气净化器分为以下10类:

  1) 过滤式;2)吸附式;3)络合式;4)化学催化式;5)光催化式;6)静电式;7)负离子式;8)等离子式;9)复合式;10)其他类型。修订稿没有对这10类空气净化器进行最基本的原理定义和参数规定,即便是专业从事空气净化专业的人事,也未必能弄清楚什么是络合式,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负离子式和等离子式。

  3.没有对空气净化器的关键部件高效过滤器和其他过滤器做任何规定和说明。

  采用高效过滤器的空气净化器是市场主流,高效过滤器本身是过滤型空气净化器的关键部件。通观修订稿正文,只字未提高效过滤器,使人费解。空气净化器市场的乱像,很大程度是制造商在宣称他们使用了过滤效率达99%甚至99.99%的HEPA过滤器,但大多数是三无产品,炒做概念,质量与真HEPA相差甚远。由于标准的这个重大缺陷,市场上用于空气净化器的高效过滤器几乎全是三无产品,甚至用纸壳做过滤器外框,无防损害保护网,无国标规定的强制标识,无出厂过滤效率检查。纸壳外框造成过滤器四边漏风和防火性能降低,高效过滤器实际变成了中高效过滤器。

  4.噪声超标严重,损害健康。

  2008版国标空气净化器标准对噪声规定如下:

  这个对空气净化器噪声指标的规定,已经引起了消费者的普遍反对。“闹死了”是消费者对空气净化器的普遍评价,特别是那些被某些机构评价为空气净化效果最好的空气净化器。然而,新的修订稿不仅没有降低噪声指标,反而提高了噪声指标。如原来规定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大于150小于400m³/h的噪声指标为小于或等于60dB(A),新的修订稿改为66dB(A)。甚至允许大洁净空气量的空气净化器噪声76分贝,令人难以置信。世界卫生组织早就确定环境噪声高于55分贝,将对身体产生伤害。

  5.空气净化器外壳标识不标适用面积,噪声等参数不妥。

  空气净化器的用户是千家万户的市民,如果不在空气净化器外壳上标注该空气净化器权威部门给出的适用面积,高低速洁净空气量,噪声,过滤器更换周期等,将使消费者选购时面临困难,容易被虚假宣传欺骗。

  国标修订稿8.1.2条性能特征标志规定:洁净空气量(CADR),净化能效,噪声应标注在产品铭牌上。漏掉了适用面积。笔者建议在空气净化器产品标识上给予如下标识。

  

  6.没有规定空气净化器可达到的房间空气净化指标。

  消费者购买空气净化器的目的是希望房间空气品质有利健康,符合健康标准。

  然而,修订稿没有对这个必须规定的空气质量指标做出任何规定。使用空气净化器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符合上述指标的一项或多项。不做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利益,也不利于引导和规范空气净化器厂家制造和研发可达到室内空气标准的空气净化器。

  7.国标空气净化器检测仓仅30m³,11.9m²,太小,不利于评判净化性能。

  民居环境的单个房间面积90%均大于12m²,20~30m²²为多。国标实验仓仅为11.9m²,高度2.5米,不利于评判空气净化器在真实环境的净化性能。新的修改稿应该修改空气净化器性能检测仓的尺寸,使得检测结果容易对应真实的民居环境,同时纠正空气净化器短路循环造成的净化性能检测的偏差。

  此外,修改稿的检测仓内只有一个检测空气洁净度的探头或仪器,又在一个尺寸很小的检测仓内,放在检测的空气净化器前方,这就造成了大流量前出风的空气净化器的短路洁净气流迅速覆盖探头点,造成检测效果好的假象。对于上出风和侧出风的空气净化器,尽管它们的气流设计不容易短路,可得到更好的房间混合净化效果,但在检测仓内他们吃亏了。检测仓的错误设计造成不公平的空气净化器评估,需要纠正。

  8.相同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的适用面积比美国大很多。

  修订稿附录E规定:A=0.15×CADR。即空气净化器适用面积(A)等于0.15乘洁净空气量(CADR)。例如,若一款空气净化器标注洁净空气量为200m³/h,其适合的房间面积就是200×0.15=30m²。

  美国空气净化器标准规定的适用面积计算公式是:A=0.083×CADR,可计算得到200m³/h,其适合的房间面积就是200×0.083=16.6m²。

  同是200m³/h洁净空气量,在美国只适合17m²单一房间应用,在中国适合30m²房间面积,相差44%。

  9.只对0.3微米以上颗粒物总数检测,确定洁净空气量误差太大。

  标准修订稿指出;消费者使用空气净化器的目的就是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优”,对应PM2.5浓度上限为35μg/m³。修订稿规定用0.3微米以上颗粒物总数判定固态污染物的净化效果,并以香烟的烟尘为污染源。PM2.5的定义是小于或等于2.5微米直径的颗粒物,当然就包括0.1,0.2,0.3直到直径2.5微米的颗粒物。PM2.5颗粒物的不同粒径数量比例关系是越小的粒径,颗粒数越多。其中0.1~0.3微米直径之间的颗粒物数量比例占到PM2.5颗粒物总数的93%左右如果按国标只检测0.3微米直径颗粒物以上的空气净化效果,就漏网了93%的PM2.5颗粒物。显然,标准修定稿规定的只对0.3微米以上颗粒物检测是个重大技术失误。

  舆论界和市场普遍认为标准的失误是空气净化器市场乱象的根源,甚至制造商也同样认为。我国早就有成熟的空气洁净技术标准,并且是国际ISO空气洁净技术标准的编制方。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引入空气洁净技术和卫生技术的专业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标准的制定。雾霾容不得我们在标准层面再次失误。

网站编辑:赵萌    杂志编辑:连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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